3月15日召开的******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指出,要健全完善规则制度,加快健全平台经济法律法规,及时弥补规则空白和漏洞。同日,经过近半年公开征求意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并将于5月1日起施行。2014年1月26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亦将同时废止。
国家定调、部门出章,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再被瞩目。
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负责人谈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时指出,近年来,我国网络交易蓬勃发展,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有必要及时完善相应的制度规范。“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电子商务法》部分规定较为宏观,在实践中需要进一步细化。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为监管执法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势在必行。”
据悉,《办法》共5章56条,包括总则、网络交易经营者、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明确了网络交易监管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严守底线、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原则,对完善网络交易监管制度体系、持续净化网络交易空间、维护公平竞争的网络交易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细化规章完善体系
分析《办法》在规范网络交易活动方面有哪些突出的亮点,可以发现其对《电商法》的细化完善尤为突出。如针对以往在网络交易活动中经营主体的认定问题,以及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新业态存在的平台方和直播方、平台方和微商间相关责任不清晰的问题,本次出台的《办法》均给予了明确指引。
“依据《电子商务法》,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是可以不办理营业执照的。但什么是‘便民劳务’‘零星小额’,现实中存在不同的看法。”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表示,此次《办法》第八条对《电商法》规定的这两类免于登记情形进行了具体界定,即个人通过网络从事保洁、洗涤、缝纫、理发、搬家、配制钥匙、管道疏通、家具家电修理修配等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或者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依法无须进行登记。但同一经营者在同一平台或者不同平台开设多家网店的,各网店交易额以合并计算。
这一变化在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丁梦丹看来,接下来各大网络交易平台为解决主体登记、税务申报必将加强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审查、主体登记、税务申报的监管义务,如依靠直播培训、直播课程等网络社交、网络直播从而赚取收益的个人以及从事二手、闲置商品交易的经营者。“同时,通过刷单、刷量,虚构点赞、关注度而‘创造’的交易额,一旦超过年交易额红线,平台经营者需登记并申报纳税,其不仅负担了刷单成本,还承担了高昂税费,得不偿失,《办法》以此也打击了刷单等违规行为。”
同时,对于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各界热议的“二选一”问题,《办法》第32条对《电子商务法》第35条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如通过搜索降权、下架商品、限制经营、屏蔽店铺、提高服务收费等方式,利用不正当手段限制其仅在特定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禁止或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快递物流等交易辅助服务提供者等干涉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的具体表现进行了列举式规定。让《电子商务法》第35条规定的内涵得以进一步明确,也具有更强的实践层面上的可操作性。
平台主体责任压实
近年来,平台在网络交易活动中具有市场和企业双重属性,是实现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关键一环。压实平台主体责任,强化平台内部治理,对于保护消费者和平台内经营者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在当前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大背景下,《办法》也作出了一系列规制。
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负责人介绍,《办法》规定了平台应当每半年向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平台经营者应当显著区分标记已登记和未登记的经营者,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辨认;平台要对平台内的经营活动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并对违法行为及时处置和报告;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管执法活动中的要求,提供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在技术方面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监测工作等。
而针对新业态产生的新关切,《办法》也对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网络交易活动中的经营者定位作出了明确规定。“现实中,一些直播平台尤其是社交平台总认为自己不属于《电子商务法》规定的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电子商务平台,只有那些专门销售商品或服务的平台才是电子商务平台。”陈音江说,此次《办法》明确规定,同时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义务。而通过上述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平台内经营者的义务。
“比如小红书、抖音、微信等为消费者赋能增加的某些功能新业态,尽管改变了原有单一或主要的生态运营体系,此次亦纳入了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范畴,受本《办法》管辖。”丁梦丹说,即使平台、平台内经营者难以认定是否属于《电子商务法》第九条规定的受约束主体,也应履行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等义务,平台应监督通过其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行为。
此外,强化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也是《办法》的一个突出亮点。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负责人表示,当前数据和流量成为网络市场竞争的关键要素,平台乃至较大规模的普通经营者都能通过滥用个人信息不当获利。针对部分网络平台、经营者过度收集个人信息问题,《办法》设置了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条款,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信息。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出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很有深意。重要的一点即是要让平台企业、平台交易更加有序和规范。同时能够保护消费者权益。未来如大数据杀熟,侵犯个人隐私等问题将会得到更严格的监管和处理。由此,众平台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也应作出更多努力。”清华大学副教授、社会与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何晓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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