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为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日期:2021-05-12 浏览次数:0
5月11日消息,今日,市场监管总局就《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局表示,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1年6月10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
该意见稿显示,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成为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类型的市场主体,应当向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同时,自然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或通过网络从事保洁、洗涤、缝纫、理发、搬家、配制钥匙、管道疏通、家电家具修理修配等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不需要办理登记。自然人从事网络交易活动,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不需要进行登记。同一经营者在同一平台或者不同平台开设多家网店的,各网店交易额合并计算。
而对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可以将电子商务平台为其提供的用于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将经常居住地登记为住所,其住所所在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其登记机关。仅登记网络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要在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后标注“(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
此外,该意见稿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同总局进行系统接口对接。对于进入平台经营且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经经营者授权同意,可由平台代为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对于已在平台开展经营活动且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经经营者授权同意,可由平台通过专区批量集中代为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该意见稿鼓励平台协助平台内经营者开展公示营业执照信息、年报报送等活动,切实为经营者提供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