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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服务》国家标准启动修订

发布日期:2022-11-25  浏览次数:0

       日前,国家邮政局就《快递服务》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拟推动快递投递方式、下单方式等服务规范化、多元化。

  据了解,现行《快递服务》系列国家标准的施行始于2012年5月。十年来,我国快递业发生了重大变化,正如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陈虎东所说,《征求意见稿》在很大程度上说明之前的服务标准已不适应当前的发展需要,现在则更多地将主动权交给了消费者,且基于消费者的角度考量,满足的场景更加多样化。

  《征求意见稿》中******的变化之一是对投递方式的分类和细化。投递方式应主要包括上门投递、投递至智能收投服务终端(箱递)、投递至快递服务站(站递)以及其他方式;另一个重大变化是将用户下单细分为通过快递服务主体下单和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下单两种方式。

  《征求意见稿》在“投递次数”上明确提出:快递服务主体应对上门投递快件提供至少2次免费投递,投递宜在8:00-20:00时间段进行。2次免费投递之间应间隔8小时以上,与用户有约定的除外。

  上门投递2次未能投交的快件,快递服务主体可与收件人约定采用延迟投递或者箱递、站递方式投递;收件人仍选择上门投递的,快递服务主体可收取额外费用,但应事先告知收件人收费标准。无法联系收件人的,可根据寄件人要求对快件进行处理。

  另外,将用户下单细分为通过快递服务主体下单和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下单两种方式。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如实向快递服务主体提供寄件人姓名、联系方式和收件人姓名、联系方式、地址、商品名称等必要信息,不应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对此,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旻表示,近年来,由于个人信息保护要求愈发严格、需求愈发迫切,《征求意见稿》在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前提下,有利于平衡电商经营者和快递公司在快递发展行业中的地位,维护了快递公司累积客户群、促进行业数据经济发展的正当权利。

在李旻律师看来,此次新标准对行业及产品的细分相比于以往都更加详细、完善且具有操作性,更符合当下快递行业现状。

  与此同时,陈虎东表示,“对于快递服务主体而言,需要对消费者真正起到告知义务,信息需要更加透明,也督促其和消费者的服务条款需要更加清晰;另外,将服务的选择权交给消费者,其实对于快递服务主体而言,服务履约将更加明确,减少了后续双方的纠缠成本。对于消费者而言,选择的主动权在自己手中,也减少了相关的费用‘懵懂’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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